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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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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循环所制定的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最高允许含量的标准。是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的目标值,也是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各国有不同的一.标准。中国于1979年正式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居住区大气中34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作出了规定。1982年又正式颁布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根据中国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的特点,规定以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为主要大气污染物。考虑到各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功能各不相同,对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及疗养地执行一级标准,对居民、商业、文化区及广大农村执行二级标准、对当前污染较重的厂矿主业区及交通枢纽加执行三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021年9月3日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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